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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,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,提高人民调解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》等法律 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 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。
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,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,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。
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、调解员 ,统称人民调解员 。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:
(一)调解民间纠纷,防止民间纠纷激化;
(二)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,尊重社会公德,预防民间纠纷发生;
(三)向村民委员会 、居民委员会、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。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,应当遵守下列原则:
(一)依据法律、法规 、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,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;
(二)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;
(三)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,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。第五条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,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 、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,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,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。第六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 ,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自主决定接受、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;
(二)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;
(三)不受压制强迫,表达真实意愿,提出合理要求;
(四)自愿达成调解协议。第七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 ,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:
(一)如实陈述纠纷事实,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;
(二)遵守调解规则;
(三)不得加剧纠纷、激化矛盾;
(四)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。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。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。
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由乡镇 、街道司法所(科)负责 。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:
(一)农村村民委员会、城市(社区)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;
(二)乡镇、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;
(三)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;
(四)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 、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。
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 ,应当向所在地乡镇、街道司法所(科)备案;乡镇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,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。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,设主任一人 ,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。
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,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。
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。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,可以自然村 、小区(楼院)、车间等为单位,设立调解小组 ,聘任调解员。第十三条 乡镇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:
(一)本乡镇 、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、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;
(二)本乡镇 、街道的司法助理员;
(三)在本乡镇、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、有专长 、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。第十四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:为人公正,联系群众,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,具有一定法律、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。
乡镇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。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 、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,一般由本村民区、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,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 。
乡镇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 、街道司法所(科)聘任。
区域性、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,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。
一、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。
二 、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,掌握了解社情动态,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。
三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、街道办事处汇报重大疑难纠纷 ,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,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。
四 、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。
五、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,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 ,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。
六、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,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,劝导 、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。
七、通过调解矛盾纠纷,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。
扩展资料:
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:
1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事纠纷 ,通过调解宣传法律和政策,向有关部门反映民事纠纷和调解工作。
2。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、社会公德进行调解,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,尊重双方的诉讼权利 。
3。调解纠纷应当登记,制作笔录,调解解决纠纷的 ,应当写明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或者当事人的要求,达成书面调解协议,并及时回访备案。表演 。
4。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在一个月内解决纠纷。人民调解应当采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件的形式 。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承担调解民事纠纷的费用。
5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调解委员会组织名单 、纠纷举报人名单、调解纠纷登记表、重大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登记表、中介的归档和管理 。人民调解文件和宣传资料。
6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在其管辖范围内安排民事纠纷 ,由专人进行调解,解决已经解决的纠纷 。调解不成的,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或者不及时报告。
7。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 ,不得徇私舞弊,不得吃受赠,不得镇压 、报复、侮辱、处罚当事人,不得泄露隐私。
8 。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指导 ,由人民监督。
参考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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